QSF-2017-260003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舞厅、游艺厅(室)、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未纳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监督工作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公共浴室,又称沐浴场所,是指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不含婴儿洗浴。
第五条 理发店,又称美发场所,是指根据消费者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六条 美容店,又称美容场所,是指根据消费者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第七条 游艺厅(室),是指以操作游戏、游戏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其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包括网吧和棋牌室。
第八条 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和卡拉OK歌厅(KTV)等。
第九条 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儿游泳。
第十条 商场(店)、书店,是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等场所,不包括医药、家电、家具、建材等独立专业性商场(店)及农贸市场。
由多种业态、独立经营者组成的购物综合体(购物广场、购物中心),不发总证的,应按场所内各种业态相应类别单个对应发证和开展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已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尚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医疗美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执行实际情况,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使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推进,我委草拟了《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卫生部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需要。《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权力。
(二)目前,《条例》由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仅对《条例》第八条进行了修改,而1987年沿用至今的《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的分类未作修改和具体解释,因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部分新生服务行业等与健康相关的公共场所未包含在内,《条例》第二条规定的7类28种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我省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和卫生标准亦为出台,导致存在较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为此,有必要明确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以利于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二、出台《规定》的可行性
一是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开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执法能力稳步持续提升;二是我委广泛、多次向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借鉴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三是近几年,我省卫生监督队伍陆续引进新的执法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执法能力满足《规定》的执行要求。
三、《规定》的起草过程
2015年始,我委开始着手部署《规定》的制定工作,由委综合监督处和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进行资料收集作法,同时征求委机关有关处室、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于2017年3月份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说明
《规定》共分十五条。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针对当前公共场所出现的一些新业态进行界定。主要如下:
(一)关于住宿场所,其界定是根据《住宿业卫生规范》。
(二)关于公共浴室,其界定范围是根据《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三)关于理发店、美容店,其界定范围是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四)关于游艺厅(室),其界定范围是参考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二)项。
(五)关于舞厅,其界定范围是参考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六)关于游泳场所,其界定范围是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七)关于商场(店)、书店营业,其界定范围是根据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0—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