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8-13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琼卫监督〔2016〕13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海南省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1月21日第30次委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计生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200号)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管理、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监督等卫生领域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医疗监督、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学校等领域的卫生计生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检查对象,视情况将其列入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同级的公安、工商、教育、食药监、安监等部门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政府或本单位的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工商、教育、公安、食药监和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同时配合好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件号码等。
第十条 将辖区内所有医疗监督、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学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监督类别分别建立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监督员。每次抽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运用电子化手段,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监督检查事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在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要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提高抽查频次。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确定抽查机率,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四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卫生计生领域各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八条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其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报省卫生计生委。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抽查工作的监督,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可将结果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或向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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