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 管理改革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2-00102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文 号:琼卫规〔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 时效性:

琼卫规2022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

管理改革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效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30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卫监督函〔202146号)要求,现对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备案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中取得营业执照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

种类如有增减另行通知。

二、备案机构

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三、备案期限

(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本通知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7公共场所,可继续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或发生变更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不再延续或变更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兼营上述7类公共场所的企业(个体),按照《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项目范围注明即可,不需备案领取《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

四、备案程序

(一)提交资料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所在地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备案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复印件、联系电话

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包括消毒间、布草间等设施和消毒柜、消毒池(桶)等设备)        

5.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备案登记

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对符合备案资料要求的企业(个体)予以备案登记,并当场发放《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

(三)备案变更

公共场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撤销和注销

备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予以撤销或注销备案:

1.登记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单位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3.备案单位申请注销备案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5.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6.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五、信息公开

各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完成备案后的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并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备案信息上传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备案机构依法撤销或注销备案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或注销备案之日起5日内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县卫生健康委要在行政审批部门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并反馈审核情况。

(二)各市县要加强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督促未备案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督促已备案公共场所单位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

(三)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按联席机制形成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

          2.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
附件1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

申请备案种类:£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

现将公共场所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备案事项的依据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卫监督函〔202146号)。

二、法定条件

备案事项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备案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备案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复印件、联系电话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包括消毒间、布草间等设施和消毒柜、消毒池(桶)等设备)

(五)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申请人就申请的备案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未在取得备案3个月内营业,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备案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一份行政审批机关留存

附件2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

备案编号:

公共场所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案项目:

该单位按规定办理了£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卫生备案,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备案管理改革的通知》规定予以备案。

备案机关: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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