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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30 【字体: 小   中   大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要求,我委建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纠纷和行政争议,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成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

组  长:周长强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陈少仕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陈少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庄重军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安志广、邓欣、陈磊。

二、调解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行政调解内容:行政诉讼、复议和涉医民事纠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诉讼、复议。涉医民事纠纷: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要由医政医管局具体负责,预防接种导致的纠纷行政调解由疾控处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导致的纠纷行政调解由妇幼处具体负责,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接访。其他处室根据处室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相关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

(二)医疗、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等导致纠纷的行政调解由发生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市县应当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701号令)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有关行政调解受理、程序、时限等要求,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委机关有关处室应当分别做好行政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并结合处室职责和实际需求,出台具体的行政调解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三)行政调解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纠纷调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四)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辖区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或者走其他解决途径。

(五)为便于工作高效衔接,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关于建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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