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扶助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9 【字体: 小   中   大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要求,从2008年起,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单亲家庭和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年审

(一)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利用协助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残疾证明之机,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明原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录入信息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街)、村(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乡镇(街)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县(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录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系统。

    (四)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

    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别印发至对象所在乡镇(街)、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在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系统进行审批,并将最终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交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将本辖区内特别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海口市、三亚市各区同时报海口市卫生健康委、三亚市卫生健康委

(五)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抽查核对

卫生健康委对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的特别扶助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将全省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及经费预算联合省财政厅,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六)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年审

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每年要组织乡镇(街)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本人及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年审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扶助对象本人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残疾子女康复、户籍迁移等退出扶助范围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填写《退出审批表》,注销个人扶助金账户。

    三、扶助标准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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