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医,优化服务环境,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为2023年6月20-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林海珍,65321979、65388376(传)。
电子邮箱:hnwjwjgjw@163.com。
附件:《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廉洁从业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履行本单位廉洁从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一)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管理工作,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业行为和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予以坚决整治和查处。
(二)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廉洁从业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四)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大对本单位廉洁从业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
(五)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公开查处情况,对提供有价值查处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党委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由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理此项工作,并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要对外公布本级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要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将廉洁从业问题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统筹协调、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处工作,通报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廉洁从业问题查处情况。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洁自律和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社会、单位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开单提成费、推介费,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以商业为目的处方统计,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药耗材、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二)在医药服务中以伪造医疗文书、提供虚假病情证明、办理虚假出入院、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住院、虚假购药、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夸大病情,诱导患者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检查、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五)违反规定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六)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转介患者、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七)倒卖医院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八)以各种名义索取、暗示、收受患者或者服务对象的“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其他财物;
(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等,应当在48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办理“红包”、回扣清退工作,对收到的“红包”、回扣等款物,应当出具凭证;及时办理退回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提供的“红包”,如是住院病人,可以在出院前退回。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本单位的专用账户或本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廉政专用账户,并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收缴违纪所得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查实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查实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查实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指拒不改正的、弄虚作假的、抗拒执法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给予开除处分。
(四)以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名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个人所得违纪数额或不正当利益性质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违纪金额总数额从重处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责任。
(五)工作人员被查实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索取“红包”、回扣的从重处理;
(六)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法》做以下处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价值不满2000元,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首次发现且无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涉及1-5名患者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6个月处方权;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再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一定后果,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名患者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单次索取、非法收受财物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涉及10名以上患者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暂停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暂停处方权时限结束后,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处方权。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受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主管单位给予处分或处罚的,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社会组织及其二级分支机构有关职务;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3-5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根据数额、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该医疗卫生机构和管理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该机构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对该机构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人给予廉政约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该机构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情节严重、发生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督促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情况查实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还应给予医院等级黄牌警告。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本规定问题突出并被查实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问题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辖区行业风气较坏的,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辖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违反本规定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停止该企业产品的销售,终止与该企业协议,并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府网站予以曝光,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施行。《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中,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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