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改办函〔2021〕34号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成立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南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博鳌乐城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局,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社保研究会、省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省医改决策咨询工作,助推海南自贸港医疗卫生领域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工作要求,按照《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省医改办决定成立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推动全省医改工作走深走实。现将专家组(第一批)人员名单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需要,支持专家开展调研、咨询、评估、指导等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撑作用。
附件:1.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第一批)人员名单
2.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附件1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第一批)人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序号 | 姓名 | 职务或职称 | 研究领域 |
专家组组长 | |||
1 | 杨 俊 | 海南医学院党委书记 | 综合研究、医院管理、卫生政策 |
专家组成员 | |||
2 | 马金辉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 综合研究、卫生法律 |
3 | 王 毅 |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院长 | 医院管理 |
4 | 韦茂国 |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综合研究、医院管理、医疗保障、基层卫生、药物政策 |
5 | 毛 松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 医疗卫生信息化 |
6 | 方栓喜 |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 综合研究、编制管理、综合监管 |
7 | 冯礼明 | 原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研究所所长 | 公共卫生 |
8 | 匡贤明 |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 综合研究、公共卫生、医疗保障 |
9 | 刘 静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教研室主任 | 医疗保障、财政补贴 |
10 | 刘春平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教授 | 卫生经济 |
11 | 刘德浩 | 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 基层卫生、医疗保障 |
12 | 芦 炜 |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 | 综合研究、人事薪酬、医院管理、基层卫生、医疗保障 |
13 | 李向阳 |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二级巡视员 | 医疗保障 |
14 | 李岳坚 | 原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 医院管理、医疗保障、药物政策 |
序号 | 姓名 | 职务或职称 | 研究领域 |
15 | 杨俊斌 |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 | 药物政策 |
16 | 吴文武 | 海南大学民生保障和人事制度创新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 综合研究、人事薪酬、编制管理、医疗保障 |
17 | 吴世政 | 海南省肿瘤医院院长 | 医院管理、医疗保障、药物政策 |
18 | 邱晓堂 | 海南省中医院副院长 | 中医药 |
19 | 余勇晖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院长 | 综合研究 |
20 | 张东献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教授 | 综合研究、医院管理 |
21 | 陆 燕 |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保处处长 | 医疗保障 |
22 | 陈 仲 | 原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 综合研究、医院管理、基层卫生 |
23 | 陈 林 |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 | 综合研究、基层卫生、医疗保障 |
24 | 陈百川 |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 综合研究、医院管理、基层卫生 |
25 | 陈光焰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 | 医疗卫生信息化 |
26 | 钟文菲 | 海南省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 | 医院管理 |
27 | 姜鸿彦 | 海南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 医院管理 |
28 | 顾 硕 |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党 委书记 | 医院管理 |
29 | 徐艳晴 |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文社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 | 编制管理、卫生治理、综合监管 |
30 | 高宝玲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四级调研员 | 人事薪酬 |
31 | 黄永端 | 海南省医保局医疗医药处副处长 | 医疗保障、药物政策 |
32 | 章 平 | 海南省医保局医疗医药处副处长(正处级) | 医疗保障、药物政策、医院管理、基层卫生 |
33 | 蔡姗英 |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总检验师 | 药物政策 |
34 | 樊利春 | 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院长 | 医院管理 |
附件2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和部署,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专家组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由医改综合研究、公共卫生、基层卫生、医院管理、财政补贴、人事薪酬、编制管理、医疗保障、药物政策、综合监管、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卫生治理、中医药、医疗卫生信息化等领域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专家候选人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经省医改办组织遴选、招聘后方可纳入专家组。专家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健康及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事业,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与医改综合研究、公共卫生、基层卫生、医院管理、财政补贴、人事薪酬、编制管理、医疗保障、药物政策、综合监管、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卫生治理、中医药、医疗卫生信息化等领域有关的专家学者、研究者、行政管理者或医院管理者。
(三)年龄18至65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乐于奉献,能够胜任相关政策咨询、培训论证、考核评审等工作,在所从事领域活动内无不良记录。
(四)熟悉深化医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医改相关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在医改相关领域理论或实践上有较深造诣或丰富经验。
(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或曾担任)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医改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或地市级医改工作负责同志;
2.担任(或曾担任)医院领导职务或在医院管理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
3.在深化医改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定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文件;
(二)对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医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四)对医改工作推进及医改效果等进行评估,参与医改教育培训、医改成果鉴定和医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五)研究分析省内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教训,为本省医改借鉴成功经验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宣传解读医改政策相关工作;
(七)完成省医改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有特殊专业需求时,省医改办可邀请专家组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重大医改政策专家评审、评估、论证或咨询会议,省医改办可以委托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主要负责主持会议、审定会议纪要及相关报告,省医改办负责组织记录和整理专家意见。
第九条 专家开展医改政策相关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提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医改政策内容的评审、评估、论证或咨询等情况予以保密,并不得对外透露参会信息及会议情况;
(四)按省医改办要求时限参加并完成医改政策的制定、评审、评估、论证或咨询等各项工作;
(五)不得以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六)不得以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的名义,对外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以及一年内3次被抽取后不能参加医改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省医改办解聘其专家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聘期3年,对聘期届满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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