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1.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
2.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1)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编内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置;
(2)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3.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1)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
(2)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4.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以上方式未能妥善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可以根据其学历、资历和工作能力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子女,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3大产业类型、10个重点领域、12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可以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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