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29 【字体: 小   中   大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1.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

  2.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1)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编内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置;

  (2)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3.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1)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

  (2)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4.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以上方式未能妥善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可以根据其学历、资历和工作能力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子女,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3大产业类型、10个重点领域、12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可以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安置。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