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2-12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理念,推行层次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未经保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文件拟稿环节。由各处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稿纸”上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种。

(二)文件签发环节。由委办公室核稿时复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委领导最终审定公开属性。保密审查随着文件审批过程一并进行。

(三)文件编号环节。各处室在对签批的公文进行编号时,将审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收(发)文登记簿》“附注”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

(四)发布信息环节。自主动公开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应当自行将该信息录入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网站后台“资源库”),编制索引目录,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

(五)属于保密信息的,按密件管理,不予公开。既不涉密又未主动公开的,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处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本委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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