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的两个以上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或直属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或直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本委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涉及本委信息确认的,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本委向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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