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2-12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委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医疗机构代表、患者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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