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公开方式和重点内容介绍。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以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和内容。
3.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相关费用减免数额、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1.行政复议情况。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件数,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件数。
2.行政诉讼情况。包括法院判决维持件数、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件数、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判决变更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委直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制度编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本规定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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