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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按照新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定向就业协议签订协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02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琼卫科教函201963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按照新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定向就业协议签订协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省医学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培养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已更改,请相关单位按照新的就业协议书组织进行签订,特此通知。

 

    附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72

 

 

 

附件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

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1:                       海南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2:                  海南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甲方(含甲方1、甲方2)、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求,由国家出资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2.专业:中医学专业(含少数民族医专业)本科,学制  年;

3.专业:临床医学专业科,学制  年;

4.专业:中医学专业(含少数民族医专业)科,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并按照规定参加本省(区、市)全科专业(含中医全科,下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1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并到甲方1报到后__日内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条  甲方2应当在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正式人员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30日内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保保障待遇。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支持乙方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督促服务单位保障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于培训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甲方有权督促服务单位与服务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权建立乙方履约行为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在辖区乡镇卫生院中对乙方进行合理调配。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由财政承担,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享受甲方同等条件正式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绩效工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方承诺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四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后30日内,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甲方指定的其他材料,按时到甲方报到,并配合甲方办理就业入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报名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按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如乙方违约,则3年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和培训基地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在服务期内取得《医师资格证》,取得《医师资格证》后的服务期内,执业机构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服务期内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执业注册按照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行培训相应规定)。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二十条  乙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服务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服务期满,愿意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经甲方同意其延期毕业的除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和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并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该不诚信行为相关材料将被归入乙方人事档案,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考试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违约当年,乙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将其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  乙方放弃学籍,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方违约。方须向甲方退还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如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方单方面违反聘用协议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方应按照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到服务期结束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立即退还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

二十九  乙方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甲方有权将乙方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十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落实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落实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公开通报,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定向医学生意愿及基层实际需求,公开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落实工作岗位或相关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年内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为甲方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撑项目。

六、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有关规定或重大政策改变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1、甲方2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两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其中一份存入乙方个人人事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自乙方被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学籍后生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内容知悉,明确本人的选择,自愿签订协议,愿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并清楚不履约对本人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将承担违约责任。(请手抄)

                                                        

                                                            

                                                            

                                                            

                                  乙方手印  

 

附件:经签署的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甲方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方(签字):             

签订日期:        

方监护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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