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号:QSF-2014-260002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卫医〔2014〕8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解放军187中心医院、解放军425医院、武警医院、边防总队医院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并指导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省卫生厅设立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医政处,具体负责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省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条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八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二)申报。各市县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下同)每季度汇总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三)审核。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
(四)审批。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4.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5.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英伟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吴 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苗爱国 省财政厅巡视员
冯学军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范高净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存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李岳坚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程 瑗 省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肖楚扬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符茂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二处处长
张 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三处处长
林 申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主任科员
附件2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英伟 省卫生厅 厅长
副组长:杨 俊 省卫生厅 副厅长
吴 明 省卫生厅 副厅长
成 员:李岳坚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廖志武 省卫生厅计财处处长
钟蓬堂 省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周地雄 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饶惠民 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
潘文利 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庄重军 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张 巍 省卫生应急办副主任
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
主 任:李岳坚
副主任:张瑞莲 韩久海 贾军有
成 员:罗 钰 廖敬乐
附件3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颜家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副主任委员:龙咏梅 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贺庆华 省审计厅总审计师
成 员:黄碧川 省人大科教文卫工委调研员
郑 佩 省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副调研员
白志明 省政协常委、海口市人民医院院长
戴布民 省政协委员、省人民医院副院长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3人。
附件4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海南省卫生厅制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患者照片) | ||||||
公民身份号码 | 入院日期 | ||||||||
所住科室 | 住院号 | ||||||||
疾病诊断 | 出院日期 | ||||||||
申请救助金额 | 大写: 小写: | ||||||||
户籍地址 | 现居住地址 | ||||||||
贫困证件及编号 | 参加医疗保险 | ||||||||
申请救助理由 | |||||||||
病情摘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确认后,可申报救助基金。
2、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
3、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附件5
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 疗 机 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费用 (元) | 救助基金支付 (元) | 备注 |
拨付基金合计 (元) | 大写: 小写: | |||||
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