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监督函〔2019〕20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计生)委,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本地区实施健康海南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评价表对号入座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整立改,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做到综合评价与规范、指导并重,与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抽检有效衔接,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负责全省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培训、抽查。
二、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对辖区内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率分别达到10%、15%、20%、25%以上,到2023年达到30%以上。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务必于每年11月5日前,将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对全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并撰写全省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综合监督处:曾德川
联系电话:65319455
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联系人:
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翁 勇
联系电话: 65857526
电子邮箱:crbjd@163.com。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