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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3 09:42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我委组织起草了《海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hnrkjtc@163.com

二、电话:0898——65370821

三、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邮编:5702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

 

附件:1、海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见(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提高海南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就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结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于海南建设自由贸易区(港)背景,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以及托幼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试点先行。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先行试点,力争在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一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

    (二)全面覆盖。2025年前,努力建立一套组织健全、目标明确、政策完善、建设规范、保障有力、监管严密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国际化和品质化水平,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服务模式的支持和指导

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通过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以及编纂系列照护丛书、开发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发展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强对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综合干预,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共青团、省妇联、省计生协)

(二)大力推动社区服务模式发展

    1、统筹规划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推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也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责任部门:各市县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2、强化设施改造

    在加快推进和盘活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多种举措,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3、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新作为。发挥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推行单位自建服务模式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在自有场地开办托育机构,引导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含民企),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含民企),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四)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1、打造示范性托育机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等方式,鼓励各地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托育场所,提供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育学位,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社区亲子活动和家长课堂等示范性托育场所中,努力打造一批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的示范托育机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2、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

    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综合奖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育学位,鼓励专业化托育机构承接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责任部门:各市县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公益性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增加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幼班。(责任部门: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

(五)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发展

    1、规范登记备案

    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登记成功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设定准入资格

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3设施设置完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设置、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产业集群式发展。(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4、提升服务质量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依法组织开展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身体、心理、语言、动作等全面发展。(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5、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相关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发展。要按照工作目标,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政策支撑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政府债券等方式,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对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机构、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一视同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实需要单独用地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市县、各单位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和医药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多层级专家队伍,为婴幼儿照护行业发展提供支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加大对托幼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建议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对托育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五、其他

各类托育机构对选址要求、场地租期、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班级规模、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及卫生保健等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部委有关规定,在土地规划、场所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加强督查和监管,促进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

海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结合居住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布局,合理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设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标,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课程,对参加职业资格考核或技能等级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给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育婴员、保育员、产妇催乳、母婴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我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校或职业院校开设护理、早期教育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指导幼儿园开设托婴班。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一是对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二是对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制度检查;三是对服务机构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查;四是对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五是对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市社区服务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将改造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应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生协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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