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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27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QSF-2017-260004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制订了《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综合监督处。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委会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服务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医疗服务监督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以及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是指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由琼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实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可委托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乐城先行区内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乐城先行区医疗机构的准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

第七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做到对乐城先行区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全覆盖,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充分融合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综合监督等职能处室工作,将监督检查和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并综合运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结果,将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或医保协议管理、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事项挂钩。

第九条 根据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省卫生计生委和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在乐城先行区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移交已核准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基本情况、核准科目等。

第十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每季度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乐城先行区内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行政处罚决定等资料进行汇总,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琼海市卫生计生委通报,作为医疗机构校验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琼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查、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要及时告知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第十二条 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包括

(一)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代孕、“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遵循权责法定原则,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医改政策及要求,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的政务信息、处罚情况、依据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要围绕现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梳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具体不良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乐城先行区医疗服务监督结果记分的管理规定,明确不良执业记分管理部门,制定合理、完善的医疗机构检查、不良记分登记、交接和后续处理等配套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流程,医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及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识别方式,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医保支付情况,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公开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执业信息、不良执业记分情况、满意度调查和医疗行为监督管理结果等,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琼海市卫生计生委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快捷、畅通、高效的医疗服务诉求回应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汇集群众诉求,监测舆情热点,掌握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对诉求问题和社会关切事件要及时公开回应。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强化跟踪督办,做到有诉必应。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应加强对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工作的指导、督查,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违法案件要进行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乐城先行区内的医疗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省卫生计生监督总队和琼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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