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19-13693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简介;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8日 文 号:琼卫政法〔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8日 时效性: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2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承办处室(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建议后,在提交委领导签发或委领导集体审议前,由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省级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对公民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省卫生健康委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承办处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组织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处室(局)填写《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送交材料。

(二)委法制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承办处室(局)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处室(局)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委法制机构予以退回。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遇到专业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委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委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予以说明;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承办处室或者执法机构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承办处室(局)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相关

证据

目录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承办

处室(局)

意见


                  处室(局)负责人(签章)

法制

审核

意见

建议


                  处室(局)负责人(签章)

备注


注:上述填写内容可以另附页,附页需盖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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