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 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00817371-5/2019-14248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时效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对《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
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医,优化服务环境,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为2019年11月18-29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林海珍,65303610、65388362(传)。
电子邮箱:hainanwstyzc@163.com。
附件:《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由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结合《劳动法》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社会、单位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索取、暗示、收受患者或者服务对象的“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其他财物;
(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贵重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其出资的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等;
(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含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推销保健品,兜售卫生器材、商品、药品等谋取私利;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第六条 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由所在单位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没有违纪所得金额,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违纪所得金额(价值)5000元以下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三)违纪所得金额(价值)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四)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指拒不改正的、弄虚作假的、抗拒执法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
(五)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严处理。
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者索取“红包”、回扣的从严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共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该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处罚的,取消2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荣誉称号,视情节2-3年内不予受理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5年内不得担任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3-5年。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本规定问题突出并被查实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被上级部门机构查实的违反本规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查处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内部相关问题的查处力度,净化医疗卫生从业环境。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违反本规定提供回扣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府网站予以曝光,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纠治医疗卫生人员行风违规问题负有监管、调查处理的职责,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行风违规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外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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