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19-14250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文 号:琼卫基层〔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洋浦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19111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等12项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人禽流感、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管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人口监测、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等19项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财政部确定的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项)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妇幼、中医、健教、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主要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督导、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承担单位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项)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经常性支出包括保障服务提供和维持机构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聘用人员劳务费、交通补助、高温补助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低值设备购置等;其他经常性支出包括耗材成本、职工劳保用品、宣传品、房屋租金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19项)补助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支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非财政全额负担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助、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误餐费、租赁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维护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1.办公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及各类管理人群随访表等。

3.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

4.邮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及邮寄费,如:资料邮寄费、电话随访通讯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网络通讯费、基本公共卫生直报系统网络及软件维护费、系统托管费等。

5.差旅费和误餐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的差旅费及误餐费等。

6.会议培训费。参与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和培训活动,发生的会议培训费,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城乡居民、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医开展的讲座、培训等开支。

7.交通及车辆运行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租车、过路、维修、税费等费用。

8.租赁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如: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及举办健康教育讲座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费、各项目信息系统租用费等。

9.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如:健康一体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费,设备维修单件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

10.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开支的其他费用。如: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卫生防疫、监督工作服、清洁服品、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宣传广告等。

(三)卫生材料支出。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棉签、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用药品等。

(四)低值易耗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可多次使用不改变实物形态,而单位价值又低于固定资产起价标准的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访视包、儿童体检秤(电子)、儿童身高体重秤(电子)等。

(五)低值设备支出。为提高服务能力,购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单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如健康一体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DVD机、照相机、摄像机、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多功能巡诊箱、手持机、空调、电动车、摩托车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其中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参照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遵循“必须、适用、适量”原则,经同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适当配置。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出。由家庭医生团队向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20元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绩效工资增量。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严禁使用范围:

(一)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改造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

(二)不得用于实行财政全额负担的在职在编人员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以及各种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支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除外)。

(三)不得用于财政另行承担的村医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

(四)不得用于医疗用药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  省级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九条  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地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在按照人头核拨资金的基础上,改革拨付机制,提倡多劳多得、优劳优得。拨付资金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和其他承担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对于服务能力弱或不具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取消承担任务,由周边有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期,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在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7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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