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19-14272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7日 文 号:琼卫产合〔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7日 时效性: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91029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

评估管理办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拟入驻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行区入驻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分析清楚、定位准确。

第三条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接收拟入驻先行区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确保移交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配合省医学会做好评估的管理、协调工作。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先行区入驻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工作。省医学会设立评估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先行区入驻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医学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诊疗规范,组织专家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先行区入驻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管理局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省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省医学会应根据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需求,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专家库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

(三)国家级专家候选人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在国家级学(协)会担任相关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职务;

(四)省级专家候选人在省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按照省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直接向省医学会申请。

  省医学会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予以聘任,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聘用期满后,由省医学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重新审核合格后,继续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被吊销、暂扣、注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暂停、中止医师执业活动的;

    (六)评估对技术先进性判断出现严重误差的;

    (七)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评估的提起和受理

    第九条 拟入驻先行区的医疗机构按照评估材料目录要求,向管理局提交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材料,管理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材料提交完整的,应当移交省医学会组织评估。省医学会自收到管理局评估委托书和移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省医学会向管理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省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医学会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向省医学会提交有关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的书面材料和演示文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医学会终止组织项目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

    (一)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材料的;

    (二)提供的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材料不真实的;

    (三)相关医疗技术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四)具有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组的组成

  第十一条 省医学会应当根据先行区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组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国家级专家不少于评估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先进性评估涉及多学科专业的,评估专家人数可根据需要增加。省医学会对专家组专业构成和人数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管理局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管理局,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员。

    第十三条  医学会主持抽取评估专家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告知管理局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项目申请单位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估的,应当回避。

    评估专家曾经参加过同一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项目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自行提出回避的,由省医学会记录并回避;管理局或项目申请单位要求评估专家回避的,应当向省医学会提出,由省医学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材料,保护单位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章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

  第十七条 省医学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的书面材料和演示文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并出具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省医学会应当在开展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3日前,将评估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管理局管理局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组织申请单位参加评估。

  参加评估的申请单位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申请单位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评估的,不影响评估的进行。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评估时,省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

  专家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省医学会不能参加评估或虽告知但省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组的,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可延期进行。

  第二十条 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评估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拟建设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拟开展的相关医疗技术;

    (二)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自行提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回答;

    (三)项目申请单位予以退场;

    (四)专家组应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合议;

    (五)经合议,按照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估结论,但是对评估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组成员应在评估结论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评估结论作出,由省医学会秘书长予以签发,加盖省医学会公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送达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收到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委托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委托事项等;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评估过程予以说明;

    (四)申报单位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拟在先行区开展的技术先进性分析;

    (六)对技术团队的实力评估,技术团队与拟开展技术的匹配情况描述;

    (七)以相关医疗技术为支撑的医院规划情况;

    (八)拟开展的技术先进性定位;

    (九)对拟建设医疗机构的建议。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未通过的,应当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格式由省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医学会参加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会议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评估会议过程和专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申请单位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的,应当终止本次评估,由省医学会告知管理局,说明不能评估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估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评估。

  评估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评估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由原专家组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医学会应当将专家组成员签名的评估结论,省医学会秘书长签发的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及有关评估资料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条  省医学会应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情况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管理局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委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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