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0-00082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9日 文 号:琼卫科教函〔2020〕 10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9日 时效性:

琼卫科教函〔2020 10 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海南医学院附属各医院,各第三方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办理运输审批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其他未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上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二、审批流程和运输要求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接收单位应符合《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在海南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申请单位登录海南政府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wssp2/front/index?code=80010&flag=false)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栏目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办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申请单位登录海南政府服务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栏目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办1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务必要按照《规定》有关运输的各项要求执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六)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将运输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书面报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等的监督检查。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督促实验室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运输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联系人及电话:余庆华,65335569;

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办联系人及电话:林昌,66735356。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的通知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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