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2020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0-00564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文 号:琼卫规〔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时效性:

                                           琼卫规20207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面加强我省各类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各单位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112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部署,全面推进我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提升各类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以及预防接种门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

    一、目的意义

    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促进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不同人群对预防接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保障公众健康。

    二、接种单位资质条件

接种单位是指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医院(包括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接种单位分类

    我省接种单位下设的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类管理,一个接种单位可下设一个类型或者多个类型接种门诊。根据接种单位承担的预防工作任务和服务人群,将我省预防接种门诊分为四类,分别是童预防接种门诊、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室)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一)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为<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也可同时为成人预防接种提供服务。

    (二)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为≥18周岁人群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在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指定人群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服务。

    (三)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室)。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室),承担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卡介苗和首针乙肝疫苗(包括替代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任务,并按要求对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四)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设置在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接种,以及相应的外伤处理和可能需要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等诊疗服务。

四、接种单位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接种单位设置规定。

    (一)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门诊的指定。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设置,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受指定的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可同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并在通过验收评估和定期考核评估时在资质证书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上标注备案即可。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设立1个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每个县(区)应当至少设立1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门诊的备案。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条件、卫生资源配置、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供给和群众需求等情况,做好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区域分布与数量的设置与规划。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在确保接种单位设置符合建设标准、管理符合要求、服务符合规范、备案流程完备后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五、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与管理

(一)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开展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前,要按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见附件1)完成接种门诊各项建设工作,并向当地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指定设置的预防接种门诊须通过验收评估、完成备案程序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工作。原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审批的预防接种门诊不需要重新申请建设,定期接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评估即可。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本建设规范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对未达到最低建设标准级别的接种门诊要限期整改。

(二)对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对接种单位人员、房屋、冷链、信息系统配置,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接种质量、差错事故、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类管理,两年评估一次,按照评估结果划分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门诊合格、规范、示范门诊)。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计划,积极推进规范示范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争取至2021年底,我省规范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覆盖率达90%以上,示范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逐年递增。

    (三)积极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群众需求,按照知情同意、自愿自费原则,积极为当地群众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可在预防接种室(区)内划分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专区或设置接种专台,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成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时间要与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运转时间错开。

    (四)规范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室)建设。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指定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设立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室),承担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卡介苗和首针乙肝疫苗的接种任务,为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提供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服务,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要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疫苗接种可追溯。

    (五)统筹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分布、交通便利、服务可及性等,统筹设置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为当地群众提供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等预防处置服务。每个市县应设置至少124小时提供服务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新建设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达到本建设标准要求,原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要在一年内按本标准完成改建工作。

(六)接种单位信息公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条件的接种单位名称、类型、地址、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或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将本辖区内验收合格并实质开展工作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名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六、全面加强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

各市县要加快推进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规范疫苗全程管理。全省各接种单位均应加快配备相关系统所需设施设备,严格开展系统使用岗前培训和考核,规范使用疫苗管理、冷链监测、接种服务、疫苗全程追溯等信息系统,完善咨询告知、扫码接种、接种验证等电子核签制度,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准确记录预防接种信息,安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各地基于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新型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科普等互联网服务,推动预防接种服务更加智能化、便捷化。

七、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归口统筹、点面结合、横纵并行、强化协调的原则,依据疾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健康、中医医政等主管部门归口指导疫苗接种机构管理,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综合监督的职责分工,做好对预防接种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有关疫苗和预防接种工作司局分工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85)执行。

各级疾控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

    《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2020年版)

      2.非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备案程序和要求

      3.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化设备清单

4.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申请表

      5.预防接种门诊建设验收评估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doc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