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2-00271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文 号:琼卫医〔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时效性:

琼卫医〔2022〕7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乐城先行区管理局,省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委医管中心,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合理使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73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一)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对照《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医保谈判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要求,调整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在“非限制使用级”各品类中至少选择1个品种(该品类无“非限制使用级”品种的除外),总品种数要求与之前保持不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综合门诊部、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只能使用“非限制使用级”品种,可备案品种数量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三)未在本《目录》内,但进入国家带量采购和国家谈判的品种,医疗机构可以采购,相应核减本机构备案品种数量。未在本《目录》内,2022年已报量采购的省级带量采购品种,可继续使用,其后年度应向省医保局说明不在本机构购用目录内。因抗菌药物耐药性等原因需停止或暂停使用的品种,应及时向我委和省医保局报备。

二、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2022年底前,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加入“两网”。

(二)各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使用“特殊使用级”品种必须完成病原学送检。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对口支援牵头医院要发挥带动帮扶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综合门诊部、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要经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三、加强临床使用监测评价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作、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形核减备案目录品种数量。

(二)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专业培训、检查、指导作用,定期汇总分析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持续改进抗菌药物应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价要求,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数据的质量监控,对数据报送不合格、有偏差的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定期分析“两网”监测数据,指导全省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四、加强目录备案管理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整后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于2022年6月底前,经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审核后,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备案。

(二)其他医疗机构按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经其指定的质控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目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施行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备案目录外品种,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时间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不能晚于2022年底。


附件:1.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

2.海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备案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甲砜霉素


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

苯唑西林

氯唑西林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氨苄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唑林



头孢羟氨苄



头孢拉定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

头孢丙烯


头孢克洛

头孢替安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匹罗

头孢克肟

头孢他啶

头孢吡肟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他啶/阿维巴坦#


头孢唑肟

头孢托仑匹酯(限儿童用)


头孢地尼



头孢哌酮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法罗培南(注射)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氨曲南



法罗培南(口服)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比阿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多⾟


磺胺嘧啶



甲氧苄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限儿童用


阿奇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口服)

克林霉素 (注射)



林可霉素


氨基糖苷类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链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莫西沙星(注射)

西他沙星(口服)#

环丙沙星

奈诺沙星(口服)

奈诺沙星(注射)#

左氧氟沙星

加替沙星


莫西沙星(口服)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B#

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奥硝唑


替硝唑

左旋奥硝唑



吗啉硝唑


硝基呋喃衍生物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其他抗菌药物

磷霉素

利福平*

夫西地酸


利福霉素*

康替唑胺#


利奈唑胺(口服)

利奈唑胺(注射)#



达托霉素#

抗真菌药

氟康唑(口服)

氟康唑(注射)

两性霉素B

氟胞嘧啶

伏立康唑(口服)

伊曲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口服)

泊沙康唑(口服)#

米卡芬净

特比萘芬

艾沙康唑(口服)#

卡泊芬净

克霉唑


伏立康唑(注射)



艾沙康唑(注射)#



泊沙康唑(注射)#

备注:1.标注“*”品种用于治疗结核病发挥抗菌作用不做分级管理要求。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 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有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附件2


海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

购用目录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级别


类别


备案时间


序号

品种

剂型

规格

分级管理级别










































(可加行)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市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填写本行)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省医疗质量控制

办公室

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健康委

医政医管局

审核备案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各持一份,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备案一份。

2、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本表制订本市县适用表格。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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