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2-12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澄清的,须经委领导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条  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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