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卫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洋浦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天数计算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发放对象为一线医务人员。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天数计算。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三)补助标准。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
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
二、统计时间、内容和报送要求
(一)统计时间。以2020年1月22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卫生应急Ⅲ级响应之日为起点,按月进行统计,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统计表,1月和2月的统计报表于3月27日前一并报送。
(二)统计内容。补助的人数、天数和补助金额,并附补助人员名册,以备核查(详见附件)。
(三)报送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统计表(汇总表、名册表)情况以病历记录、交班(值班)纪录、工作记录等为依据,报送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统计表上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赴湖北支援的一线医务人员服务情况由援鄂医疗队单独统计,不纳入各单位统计范围。市县医疗卫生单位的统计表由市县卫生健康委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卫生健康委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统计表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情况,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近期省外个别医院出现院领导临时性工作补助高于一线医务人员的问题,我省个别市县也出现类似舆情,各市县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认真学习、充分掌握政策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未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不得提前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有序开展发放工作。
(二)各市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审核、把关责任,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含有关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做好统计、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严把发放对象、天数计算、补助标准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实组织统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的工作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误报,有疑义的要主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畅通职工反映情况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针对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主动回应,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医务人员队伍稳定。医务人员对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有异议的,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要歪曲、捏造事实。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于3月23日前将负责统计工作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座机、手机和邮箱)发送至邮箱wst408@163.com。
联系人:省卫健委吴秋淑,电话:65333171;
省人社厅何启文,电话:65200908;
省财政厅郑心怡,电话:68503206。
附件:1.临时性工作补助统计汇总表
2.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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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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