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规〔2020〕1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委医管中心: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共场所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工作机制。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工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共管体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全社会共同监管。加强对被检查单位的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自我约束意识,实现诚信经营。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对象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舞厅、游艺厅(室)、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应当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达到行政许可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其他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应当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告知承诺后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审核;卫生健康监督机构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书面报告报送行政审批机关。
(二)监督检测。行政机关认定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持证情况、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卫生设施设置、使用情况以及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者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后仍从事公共场所卫生行为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不诚信名单抄送给同级市场监管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以下程序:
(一)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企业的卫生许可材料移送当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二)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许可核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许可核查中对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并拟建议撤销许可的,应及时通报发证机关和相关执法机构;
(三)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健康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对相关卫生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处理主要包括: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建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书面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依法实施查处的同时,监督其整改;
(五)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申请人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情况,在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有不履行承诺的违法行为,应当将其记入失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一年后再次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各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局)。 |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2020年2月11日印发 |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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