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老龄办函〔2021〕2号
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
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1〕25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提升为老年人服务质量、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为老服务科技化水平及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培训等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创建工作,按照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在市县推荐的基础上遴选15个推荐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二、工作安排
(一)分配名额。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根据人口总数、人口老龄化程度、社区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为各市县分配申报名额,申报名额总数30个(申报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组织培训。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制定的创建标准、评分细则等内容对市县卫生健康委(老龄办)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指导各市县规范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县要逐级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三)调研指导。根据各市县创建工作的进展和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将选取部分地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为改进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各市县要及时了解创建工作进展,帮助社区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申报公示和市县审核。拟申报社区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详见附件2)进行申报,并在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卫生健康委。市县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就申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五)复核与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对各市县提交的参评社区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本省份参评社区名单。
(六)组织单位。评审、命名与授牌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组织专家对我省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抽取部分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名单并在官网进行公示。根据评选公示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为首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命名和授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施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创建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要充分发挥老龄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创建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对基层推荐的社区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市县,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将视情核减申报名额。
(四)严明工作纪律。被推荐社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审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社区5年内不得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五)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市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的理念,广泛宣传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积极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请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将申请表、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于2021年6月8日前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纸质版一式两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联系人:胡福金、闫建平;
联系电话:65370571、65371215;
邮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413房;
邮政编码:570203;
电子邮箱:hnwjwlljkc@126.com
附件:1. 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2. 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
3. 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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