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科教函〔2021〕90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委属(管)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中持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做好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的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08〕10号)精神,现将做好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分审验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均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即参加远程和面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可不限比例相互补充,学分授予可不限于Ⅰ、Ⅱ类划分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继续按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执行。
三、学分审验程序
各有关单位统一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对于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参加学习学员所获取的学分进行录入审验。
(一)各医疗、公共卫生机构、委属(管)社会组织于2022年1月10日前确认完成学分录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以及在省卫生健康委注册的医疗机构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学分审核工作。
(三)省继教办审核通过后,向合格人员发放《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应于培训结束两周内在科教平台录入Ⅰ、Ⅱ类学分并认真核实审查,避免出现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录入、年底堆积审核的情况,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甚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二)请各市县、各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69号艺苑大厦808房),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在各单位审核验证期间,我委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卢文超,65379001;
省继教办联系人及电话:王玲,6538835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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