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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8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7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各市、县、自治县爱卫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爱卫会各委员单位:

为适应新时爱国卫生工作需要,省爱卫办组织对《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标准于20191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1版)》同时废止。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882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2018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发展理念,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市爱国卫生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市、区、乡镇(街道)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和工作条件,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卫生乡镇、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村、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卫生乡镇(县城)省卫生村占比均符合省要求。

(四)设立并畅通群众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健康促进场所创建比例达到省要求。

(六)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和工作任务落实。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等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认真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清洁平整、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城区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违规饲养禽畜现象城区无违法建筑、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平方米,无明显黄土裸露现象。城市照明设施完善,路灯亮灯率≥95%

(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运输车辆数量充足、密闭、洁净、标志清晰,运输过程无垃圾飞扬、撒漏、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50%。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十一)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建成区无旱厕。

(十二)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给排水设施配套完善,环卫设施齐全,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周围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现象。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定时定点定品种规范设置不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十三)活禽销售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防止禽流感,提倡现场避免销售活禽。

(十四)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工地内的工人宿舍、食堂、厕所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无偷倒乱倒现象。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五)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立面干净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无垃圾暴露、无垃圾落地,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硬化,绿化美化,无违法建筑,无占道经营。下水道密闭、系统完善、排水畅通。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违规饲养畜禽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系统完善。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禽畜。

四、环境保护

(十七)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辖区内无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未划定功能区无劣V类水体。

(二十)贯彻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落实医源性污水的监测制度,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一)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等经营资质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保洁及通风、照明等硬件设施和管理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十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质合法,管理规范,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城区无违规露天烧烤现象。

(二十七)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二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死畜肉上市。

(二十九)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规范管理,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末梢水和居民小区直饮水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三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控制规划要求。

(三十一)辖区内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

(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75%

(三十四)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85%

(三十五)采供血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三十六)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95%

(三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鉴定办法(试行)》,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有关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

(三十九)基本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按照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控制原则,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四十)定期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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