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是否可以享受带薪陪护假、育儿假”“非正规就业女工劳动安全和卫生如何得到保障”“防治性骚扰如何体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如何加以规范”……3月29日上午,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举行的研讨会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发布,对上述诸多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建议。
据了解,此次调查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负责实施,黑龙江、江苏、四川3省妇女研究所参与了具体工作。课题组对来自哈尔滨、南京、成都、北京的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管理者、女职工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在访谈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
“我们的建议是针对2010年5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的。”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所长郭砾告诉与会者。
198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提出并开展了对《规定》的修改工作。2010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在回答与会者提问时表示,目前所提出的建议虽然考虑了有关国际公约、兼顾了我国国情,但一些具体内容仍然有讨论的空间,应该继续加以探究。
应重点关注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非公企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渠道,而企业用工的市场化使得用人单位更多考量用人成本,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难以落实。
“我们应重点关注非公企业、非正规部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郭砾说,与公有制企业和公共部门相比,非公企业、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非公企业成为劳动纠纷的“重灾区”和劳动监察的“真空地带”。因此,多数被访者建议,“修改稿”应着力解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应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还应增加针对非公企业、非正规就业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郭砾认为,“修改稿”仅通过对“适用范围”加以扩充,纳入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应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和强调专门针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政府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
过多的劳动禁忌会损害女职工的权利
目前的“修改稿”基本照搬了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作出了列举式、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此,被访者存在争议。”郭砾说。
在课题组调查中,部分被访专家认为,在“修改稿”中加入劳动禁忌范围应慎重:一方面,原有禁忌劳动范围是否适应现在的情况尚需科学论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机构和专门机制的保障,新的劳动禁忌标准还未得到充分研究。一旦加入不成熟和不明确的劳动禁忌标准不易修改,不如对原劳动部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进行修订,将之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配套文件,部颁规定容易改动,这样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人群众的实际问题。而卫生部门的被访者认为,加入劳动禁忌的内容很合适,卫生部门监督执行时可以主要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操作性强,执行方便。
“我们同意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修订稿’中有关禁忌劳动的三条规定加以删除,并增加有关条款。”郭砾告诉记者,我们建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禁忌范围的工作。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扩大劳动禁忌范围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同时,我们还提出:劳动禁忌标准应根据作业环境的改善、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定期公布。”
在课题组调研中,黑龙江省安监局的被访者举例说,“以前我省矿灯是酸灯或碱灯,需要加酸水或碱水,不能用年轻女性做注水工作,因为时间长了会导致女性不孕。现在用锂电矿灯,女性就可以做了。”
“所以,应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对劳动禁忌标准的更新要形成常规。”郭砾表示,不是劳动禁忌越多越好,过多的劳动禁忌是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会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应尊重女职工个人的选择,在健康条件允许且自愿的前提下,在工作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对部分禁忌行业开口子,以增加女性获得较好经济收入的机会。
男性应享有带薪陪护假和育儿假
“生育期间的收入水平和费用应该重新考虑。”郭砾介绍,调查发现,生孩子的年轻人工资水平总体不高,奖金占了较高比例,要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生育期间的收入最好不低于原有收入水平。同时,一些女职工反映,所在单位如果实行绩效工资,其生育时收入直线下降。还有被访者反映,如果没有提供替工费用,就会损害女职工的经济利益,也会导致女职工排队生孩子。
为此,调研课题组提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其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所需替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本条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包括奖金,实行绩效工资的单位指平均绩效工资和奖金。”
郭砾告诉记者,多数人赞同规定男性陪护假和育儿假。因此,课题组建议规定,“女职工配偶可享受不少于14天的带薪陪护假。”“男女职工在其子女满18周岁前,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育儿假。”
记者发现,对争议较多的经期保护问题,课题组并没有做出新的建议。
除上述三大方面内容,课题组还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延长哺乳时间至每日2小时;用人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报记者 于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