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断和鉴定流程:若怀疑疾病与疫苗接种有关,由疫苗接种地区的县级或区级疾控中心组织调查诊断;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地市级或省级疾控中心组织调查诊断。
如对市县(区)级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接种地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如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补偿原则: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1)在我省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由省财政负责,省疾控中心从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补助)经费中支付。
(2)在我省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补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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