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特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及时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此过程中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报告范围为:1.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退滞伴发显著行为障碍6大类疾病;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其他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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