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7 10:50 【字体: 小   中   大


1.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患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2.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前提是监护人同意:监护人同意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