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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2 16:10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草拟了《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代拟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省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wst.hainan.gov.cn)进入网站首页点击“互动交流”一栏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hnwsjsjd@163.com    

3、通信地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海口市海府路59号,邮编:5702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2日。    


    

附件: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代拟稿)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2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代拟稿)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    

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条 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窗口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告知承诺和卫生许可证当场发放工作,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工作。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复印件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五)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1)。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条规定资料后,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当场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条 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卫生健康审批机关报备。     

    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条规定的材料后,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当场审核。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十三条 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健康政审批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 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3个月内未营业信息通报给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第十 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审批机关告知被审批人取得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15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业准入限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新办)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延续)    


    


    


    


    


    


    


    


    

 附:1、卫生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新办)    

    现本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第一项: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5、《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范围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咖啡、酒吧、茶座外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舞厅、游艺厅(室)、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        

(四)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健康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将在公共场所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的15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未在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营业,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现本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第一项: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4、《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范围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咖啡、酒吧、茶座外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舞厅、游艺厅(室)、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将在公共场所取得延续卫生许可后的15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卫生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    

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和依据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等精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可行性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可以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创新方式、落实责任、提高效率    

三、必要性    

    2018年11月10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我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制定出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文书,依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所需材料要求,并将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等向社会公示,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在我省全面落实落地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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