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4年9月26日,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纸质信函反馈。请寄送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健康产业与对外合作局215室,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件:hiec@hainan.gov.cn。
联系人及电话:王斌、巫逸华,0898-65379750。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海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康养产业要素保障
(一)加强规划设计和用地保障。
1.编制规划和立项设计。支持市县结合实际将康养产业纳入地方产业规划或编制康养产业专项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康养用地布局和用地用林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康养项目立项和建设时,应在土地供应、规划设计、项目验收等环节,加强康养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审核,严防康养项目房地产化。
2.用地优先保障。指导市县在开展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时,将符合政策的康养项目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保障康养示范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遴选一批适宜建设森林康养项目的地块,纳入“土地超市”并上图入库,形成我省森林康养项目空间布局。
3.支持混合用地。对于特定康养项目,支持按不同功能划定用地类型,鼓励充实医疗健康服务,对于其中的医疗健康功能部分可按医疗卫生用地供应。
4.灵活供应方式。按照项目性质,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先期投资成本。对于示范项目或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医疗康养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鼓励康养项目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
5.盘活闲置资源。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空闲商业用房、住宅、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康养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商务用地、居住用地建设康养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适当安排医疗康养功能。使用养老服务用地建设的康养机构应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康养项目建设。在不破坏森林生态前提下建设的森林步道等基础设施,按不改变林地用途办理。
(二)强化培养质量和人才保障。
6.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省内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标高水平康养服务人才标准和康养产业人才需求,完善康养相关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康养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现有康养服务人才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认证,快速提升服务水平。
7.加强政策支持。将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森林康养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引导培训资源向康养服务业集中。将康养企业纳入现有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支持领域,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康养项目运营管理人才。
8.拓宽人才来源。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康养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康养基地多点执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兼职兼薪获取报酬。
二、支持康养项目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三)完善医疗健康服务。
9.支持公立医院与康养机构多种方式合作。鼓励康养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等方式满足康养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医联体或分支机构、签约上门或定期巡诊、完善陪诊导医等方式,将服务延伸至康养机构。
10.支持公立医院内设特需/国际医疗部,在服务价格、收入核算、人员管理、薪酬分配等方面相对独立运行。在不影响基本医疗基础上,加强特需医疗服务供给,为康养机构人群提供差异化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11.支持康养机构与乐城先行区医疗机构合作,便利有需求的特定康养机构、特定人群使用特许药械和技术。
12.支持森林康养基地经营单位与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森林康养标准化研制。
(四)完善社区居家康养服务。
13.支持康养社区与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运营模式,打造覆盖长者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的综合性康养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医疗、居家护理、养生健身、陪护陪诊等多元化服务。
14.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托专业医疗资源,制定个性化社区居家康养服务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居家康养提供医疗服务支撑。支持医疗资源富余地区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五)完善综合配套服务。
15.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养项目适老化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康养项目运行发展
(六)支持转型发展。
16.支持场所转型。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和农村闲置学校、幼儿园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经评估论证后,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17.推动房地产项目转型。根据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创新方式方法,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支持房地产项目转型发展康养产业,在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七)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18.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医疗康养、中医药健康旅游、森林康养基地或示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评为全省医疗康养、中医药健康旅游、森林康养基地、康养旅游基地、旅居养老基地或示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19.支持康养产业投资。通过新设或利用自贸港基金存量子基金,对符合康养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重点投资。
四、支持康养项目市场宣传和推广
(八)坚持多业态多项目联合开发市场。
20.联合加强市场开发。充分利用康养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国有企业和行业组织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康养产业项目开展产品和服务展示、宣传推介等,推进康养服务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支持康养基地参与各类博览会、展会宣传以及行业发展宣传片的拍摄推广。
21.推动与工会疗休养等结合。总工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养基地认定为劳模、专家、职工疗休养基地,将有关康养项目纳入工会疗休养范围。
五、完善康养产业统计和管理
22.将康养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范畴,建立康养产业统计制度和监测考核指标体系,推动把康养产业打造成全省重点产业之一。
23.本措施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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