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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标准条件》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17 16:45 【字体: 小   中   大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卫生管理人才,加快高素质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2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拟制了《海南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标准条件》,现将考试及评审标准条件予以公示,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公示期限:2025年10月18日至27日,共10天;

联系电话:0898-65388320;

电子邮箱:378100639@qq.com


附件:海南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标准条件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017



海南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卫生管理人才,加快高素质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2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评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职称且岗位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按原系列(专业)晋升,不得参加卫生管理专业考试和评审。

第三条卫生管理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初级卫生管理师、中级卫生管理师、副主任卫生管理师、主任卫生管理师。

第四条卫生管理专业包括:卫生发展与改革政策研究、医院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分析与信息化建设、医疗器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中医药管理、健康管理与传播等方向。以上卫生管理专业范畴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合格成绩在考试当年及下一年度有效。职称评审时单独分组,比例单列。通过本办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具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标准组织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初级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本科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1年;

3.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3年。

(二)中级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初级卫生管理师职务满2年;

3.具备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卫生管理师职务满4年;

4.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初级卫生管理师职务满6年。

(三)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担任中级卫生管理师职务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卫生管理师职务满7年。

(四)主任卫生管理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担任副主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工作量要求

(一)初级卫生管理师

参加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二)中级卫生管理师

担任初级卫生管理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三)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担任中级卫生管理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四)主任卫生管理师

担任副主任卫生管理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十一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转评或直接申报卫生管理专业职称。

(一)其他系列或专业申报卫生管理职称的须先进行同级转评,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需按照相应的申报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二)在2028年底前,聘用在五级、六级管理岗位,但未聘任其他系列职称,且实际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副高级卫生管理师资格考试和评审。

(三)在2028年底前,聘用在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但未聘任其他系列职称,且实际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卫生管理师资格考试。

(四)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10年的,可报名参加中级卫生管理师资格考试。

(五)聘用在九级以下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初级卫生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医疗事故未满3年或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已经离退休的;

(六)因科研诚信问题受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七)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

(八)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一)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较深厚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

2.具有较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必备条件

(1)专题报告2份,要求能够反映本人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水平。专题报告须包括观点、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附能证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所有原始资料。

(2)培养带教1名以上卫生管理人员,撰写带教报告1份。

2.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并在申报时提交相应材料。)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9名)或二等奖1项(前7名)或三等奖1项(前5名);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4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参与项目)1项(前2名)。

(2)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课题完成须经主管部门验收结题。

(3)参与编写卫生管理专业教材1部并出版发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参与编写卫生管理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出版发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卫生管理专业论文至少2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其中至少1篇在统计源期刊发表。

(6)参与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研发、设计或卫生管理技术革新所形成的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署名前5),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署名前3),或软件著作权2项(署名前3)。

第十四条主任卫生管理师

(一)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深厚的卫生管理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学术造诣,熟练掌握本职管理岗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并取得开创性研究成果。

2.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培养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必备条件

(1)专题报告3份,要求能够反映本人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水平。专题报告须包括观点、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附能证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所有原始资料。

(2)培养带教2名以上卫生管理人员。撰写带教报告2份。

2.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并在申报时提交相应材料。)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7名)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1项(前3名);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第1名)。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课题完成须经主管部门验收结题。

(3)参与编写卫生管理专业教材1部并出版发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参与编写卫生管理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出版发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卫生管理专业论文至少3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6)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研发、设计或卫生管理技术革新所形成的专利,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3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专题报告、论文、技术专利、科研项目(包括立项和结题、验收)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后续学历后,可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累加计算。

(二)论文本办法中“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统计源期刊”是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级别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SCI论文须提供高校图书馆出具的SCI收录证明。

申报评审使用的论文必须提供正式发表(出版)的期刊原件,提供清样稿或杂志社证明无效;期刊级别以公布时间为准。

本办法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共同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SCI论文的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出现并列、共同通讯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倒数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通讯报道、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三)科研课题

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由项目单位承担的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县级等,项目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1.国家级科研立项: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科研立项课题。

2.部级科研立项: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立项课题。

3.省级科研立项:省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厅)科研立项课题。

4.厅局级的科研立项:省政府各厅局、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立项课题。

第十八条凡应在当年评审、聘用,而因职称主管部门工作的原因,年底评审或跨年度评审、聘用的,评审人员表决通过确定(以文件下发时间计算)后的半年内被聘用,可按所申报年度当年12月底计算资历;半年内未被聘用的按实际聘用时间计算资历。

第十九条申报人员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申报所需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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