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在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函》的要求,为营造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执法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函》的要求,制定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建立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是推进卫生健康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涉及医疗服务、母婴保健、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诊疗等6个专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7个法规,共计16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两个月内未按时校验擅自从事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
(二)二次供水系统结构不严密,倒虹吸;各类蓄水设备不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10米范围内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高位水箱未加盖、加锁的。
(三)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源、水井未加盖或密封,水源30米范围内有渗水性厕所、污水坑、粪坑及垃圾、废渣等污染源的。
(四)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蓄水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在15日内的。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在两个月内的。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在7日内或2人内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十)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十三)未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教室内在座学生未达到每人一席。
(十四)未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每间教室内少于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十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
(十六)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
四、明确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条件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研判,确定是否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时,应确定违法行为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方可实施。
(三)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五、明确初次违法免罚清单实施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查实违法行为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违法行为人指出违法行为,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责令改正,同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宣传教育。违法行为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复核确实改正的,应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及时归档。违法行为人未按期改正的,达到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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