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我省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执行法律制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对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
(二)落实“监管到人”的需要。参照《药品管理法》“处罚到人”的法治思想,借鉴上海、四川等地经验,原先只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对医疗行业的主要群体和个人没有全覆盖监管。日常行业监管和卫生监督执法实践来看,有必要精准监管到人。从业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优化定期考核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适应信用监管的需要。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推进诚信海南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过程监管机制。对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可以为我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提供信息来源和数据支撑,加强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自我约束的意识,规范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4章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记分管理的法律依据,将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制定法律依据。明确记分的主体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界定范围。明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挂钩,纳入医疗卫生人员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聘任及医师定期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二)第二章记分标准。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划分5档88类记分情形:2分(23类)、4分(12类)、6分(19类)、8分(12类)、12分(20类)。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受行政处罚被记分量化的原则。明确不良执业行为涵盖医疗卫生和药品药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将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给予记分。
(三)第三章记分实施。明确记分以执业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原则,记分周期为3年,记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明确多次/多种记分情形的记分原则,从轻、减轻和不予记分的情形。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应履行的责任。明确药监等其他部门认定移送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程序。明确记分异议的申请、变更、撤销、处理和救济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对记分人员的处理措施及不履职的惩戒要求。
(四)第四章附则和附件。明确本办法由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制定记分通知书、复核通知书、记分告知书、记分移送书等相关的文书和文书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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