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对2013年原海南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并修订,联合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考核认证、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明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标志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作为国家制度正式全面启动。2015年以后,随着住培制度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不断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重要文件的出台,国家对完善住培制度等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我省2013年原海南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我省住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内涵建设。由于我省以上住培两个重要文件内容有较多重复,且均试行时间较长,应当合并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办法》修订的主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专业基地遴选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0〕6号)等。
三、《办法》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修订坚持了四条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以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充分吸收2013年原海南省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在力求保持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框架和内容不变的同时,补充和修订了有关新的重要内容;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突出修订了涉及住培重点工作有关章节和条款的内容,力求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压实培养基地主体责任,优化培训招收工作,强化考核认证,落实保障要求,以确保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地动态管理难、培训考核不规范、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大力加强、住培相关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重点明确和细化了有关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办法》在保持原来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整体构架和章节无变化的前提下,主要有两方面变化。第一方面主要变化是,条款由原来的38条,增加7条条款后(增加条款为第14、31、32、33、41、42、43条),共计为八章45条条款。另一方面主要变化是,对13个方面(涉及15条条款)作了具体修订。
五、《办法》增加的7条条款主要明确了什么?
增加的7条条款均按照和依据国家层面关于住培工作相关文件、标准、规范与评估指标来进行增加,主要补充明确了住培有关的三大方面重要内容。一是补充明确培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的具体要求(第14条),旨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师资队伍的教学积极性,从而促进提升师资队伍教学能力和培训质量;二是补充明确培训考核中因病不能参加强结业考核、考核不合格和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第31、32、33条),从而使处理结业考核的相关情况有明确依据可以遵循;三是补充明确三条重要的保障措施。包括落实住培“两个同等对待”政策、支持培训基地开展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评优树先活动、加强住培宣传工作等相关要求(第41、42、43条),以确保“两个同等对待”等重要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六、《办法》13方面的具体修订是什么?
13方面的具体修订,一是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最新文件来修订,共包括10方面,主要是认真落实国家要求;二是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给合海南的实际来修订,共3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作用。
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最新文件来修订的10方面分别为:
1.第一条,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为修订依据。
2.第三条 对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条件,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重新规定。
3.第六条、第七条,对省指导委员会、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作了修订。
4.第八条 对培训协同单位、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协同单位备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作了修订。
5.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
6.第十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明确规定,更具操作性。
7.第十一条 对培训基地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监督落实。
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特别是过程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进行修订。
9.第三十八条 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修改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修订。同时,删除“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本办法施行后,申请个体行医,须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10.第四十五条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同时明确废止《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13〕35 号)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2015〕6号)。
给合海南的实际来修订的3方面分别为:
1.第十七条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增加了改革招收办法,改革订单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配办法的内容,使之更好地解决招收中面临的有关问题。同时明确优化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省(市)代培项目。
2.第三十七条 将原规定的“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2011年及以后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师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才能报名参加晋升中级资格考试”删除。
3.第三十九条 参照全科医生制度相关规定,对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违反培训协议中承诺培训结束后到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或在海南省至少服务6年,作出明确的规定。
七、《办法》有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吗?
有两条条款需要重点解读一下。
一条条款是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提出,探索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本条条款的规定,是2013年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中关于“学位衔接”的明确规定,尽管实际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办法》仍然保留此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推动医教协同的相关要求,切实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不是取得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都可以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而是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才能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另一条条款是第四十一条。 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强调明确了“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的要求。这项政策是卫生健康行业破除“唯学历”的务实之举,也是提高住培“含金量”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专门联合出台这项政策,国家将这项政策纳入了住培基地评估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考核指标。我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专门联合发文要求落实好这项政策。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这项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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