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多样化,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然而,此前该行业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41号)等文件精神,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实现“严格准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行”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服务定义和机构资质
《办法》明确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需配备医护、搬抬人员及相关药械、工具的转运服务,如非急救院际转运、出院患者转运等。提供服务的机构须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且经注册或在本省经审批设立分院(站 / 中心)的医疗机构,从源头上规范了行业主体资质。
(二)规范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负责全省非急救医疗转运工作规划并公布机构信息;市县级按 “谁审批、谁负责监管” 原则,对医疗服务、医护人员资质等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省级指导市县级规范市场行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监管。
公安机关:配合做好行业监管,打击扰乱治安、泄露信息、交通违法等行为。
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做好非急救医疗转运项目价格备案,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加强机构、人员和车辆管理
机构管理:鼓励多种运营模式,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平台应具备多项功能并与合规机构合作,机构需完成备案登记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公立医疗机构在满足条件下可开展此项服务并备案公布。机构停业或中断服务需提前报备公告,服务起讫点至少一端在本省,且应配合查验提供相关信息。
人员管理: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需身心健康且无不良记录。医护人员应注册在本机构,具备相应知识技能;驾驶员需取得准驾资格且有 3 年以上驾驶经验。转运时应按需配备人员,保障服务安全规范,患者突发不适就近送医。
车辆管理:车辆技术性能和配置需符合标准,外观统一且与 120 救护车严格区分,按规定办理上牌、转让等手续,专车专用。车辆日常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每次转运后做好车辆消毒工作。
(四)强化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
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预案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储备应急物资。遇重大突发事件,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援转运。鼓励机构承担社会活动医疗保障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服务,处理违规行为并定期核验。严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辅助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患者信息、收取贿赂。多部门依职责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非法改装车辆等。
三、《办法》实施意义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海南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机构运营、加强人员和车辆管理等措施,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促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安全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解释说明。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将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办法》准确实施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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