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6 17:02 【字体: 小   中   大



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创业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人才队伍,构筑良好的人才发展梯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坚持党管人才、竞争择优、鼓励创新、注重实绩原则,分科技创新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哲学社科人才、金融财税人才、技能人才等7个平台项目,对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与创业等方面的优秀青年人才,给予“第一桶金”支持。

第三条  “南海新星”项目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人才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分项实施。其中,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平台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教育人才平台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平台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哲学社科人才平台项目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金融财税人才平台项目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技能人才平台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四条“南海新星”项目每年选拔200名左右优秀青年人才进行培养支持,培养周期为3年。各平台项目名额根据年度实际进行分配。青年人才(3人及以上)组建团队的也可以联合申报。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不受国籍限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求实、创新、奉献精神。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三)所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为在海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中央驻琼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及分支机构等,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海南省在站博士后可依托所在站进行申报,项目培养周期内须在海南省工作。

(四)申报项目属于海南省四大主导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三大未来产业(南繁产业、深海产业、航天产业)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

(五)申报项目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或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在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空航天科技和其它自然科学领域从事科研工作,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潜能,研究方向处于国际或国内前沿,敢于进行大胆探索和原始创新,展现出良好的专业特质,经培养有望在所从事领域崭露头角。

(二)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特色产业、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新人才或创业人才。其中创新人才应在本产业领域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良好业绩前景,经培养有望在所从事领域崭露头角;创业人才应创办企业在3年以内,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实缴)不少于2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5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经培养有望成长为引领产业创新或技术创新的带头人。

(三)教育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创新意识突出,在教育理论研究、教学实践探索、带领学生参赛等方面做出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经培养有望成长为本领域骨干型人才、学科或教学团队带头人。

(四)医疗卫生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在临床医学或公共卫生一线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一定的临床实践、疾病防控经验和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在疑难、危重病症诊治或重大疾病防控等方面有专业见解、攻关能力,经培养有望成为本领域骨干型人才、专科或医疗卫生团队带头人。

(五)哲学社科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在本领域潜心研究,具有较强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决策咨询和社科普及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同行认可度,或产生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经培养有望成长为本领域骨干型人才、学科或学术带头人。

(六)金融财税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专业化功底,对金融财税有专业见解,能够以创新理念推动金融产品开发、资本运作、市场开拓、财税管理等工作创新,经培养具有成长为本行业骨干型人才的发展潜力。

(七)技能人才平台项目申报人应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在技艺传承与发扬、技术技能服务等方面获得同行业认可,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教育教学效益,经培养具有成长为本领域骨干型人才的发展潜力。组建团队联合申报的,团队成员应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

(二)依托已立项(结项)省级及以上项目相同或相近内容申请的;

(三)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四)各平台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每年由省委人才办统筹,在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后,统一发布年度选拔通知,明确年度选拔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个平台项目进行申报。申报时须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推荐:

(一)依托单位推荐。请依托单位向所申报平台项目负责部门直接推荐,推荐前需在依托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依托单位有经海南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100人次及以下的,每次最多向同一平台项目推荐3名申报人;有101人次及以上的,每次最多向同一平台项目推荐5名申报人。

(二)行业组织、产业园区推荐。请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或所在省级产业园区向所申报平台项目负责部门推荐,推荐前需在协会(学会、研究会)或产业园区内部进行公示。同一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每次最多向同一平台项目推荐3名申报人;同一产业园区每次最多向同一平台项目推荐5名申报人。

(三)同行专家推荐。请本申报领域内2名海南省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向所申报平台项目负责部门推荐,推荐专家应对申报人发展潜力及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同一专家每次最多向同一平台推荐1名申报人。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按申报渠道反馈申报人。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产生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必要时可到现场实地核查。创业人才平台项目可采取大赛形式选拔。

第十二条  部门审议。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对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议入选人员名单,根据需要征求营商环境、生态环保、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本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审议,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院士可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每个申报周期举荐1人直接纳入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对拟入选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四条  确定入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入选人员名单,由省委人才办统一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确定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并进行发布。

第四章 培养支持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入选人员由省财政给予培养资助经费。其中,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资助30万元,产业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技能人才平台项目资助20万元,哲学社科人才、金融财税人才平台项目资助10万元。以团队形式入选的,在经费上给予1.5倍支持。

第十六条  相关平台项目入选人员还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科技创新人才平台项目的入选人员、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平台项目入选的创新人员可在相关领域公共科研平台开展实验研究;在大胆探索前提下允许失败,经平台项目负责部门综合研判后可以研究报告作为结项考核依据。

(二)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平台项目入选的创业人员可按市场化方式申请省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南海新星”项目创业人才专项贷款,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信用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发挥主体作用,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团队组建、经费保障、学习交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在团队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技术路线决定上给予自主权;鼓励安排导师与入选人员“一对一”结对,帮助入选人员完成项目、获得成长。

第十八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入选人员开展研修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支持在重大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支持参与相关协会(学会、研究会)组织治理运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类项目。

第十九条  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其中45岁以下专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优先纳入通过培养期的项目入选人员;定期更新入选人员信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和精准服务机制,督促、指导入选人员完成项目、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  省委人才办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和监督,不定期对平台项目负责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发布后一个月内,各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应组织本平台项目入选人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与本部门四方共同签订《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具体培养目标、项目内容、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及各方责任等,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入选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在不改变订立的项目目标情况下,经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同意后,可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在培养启动一年后组织对项目入选人员和依托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入选人员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培养;依托单位未按《任务书》履行培养责任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入选人员应在培养周期内完成项目。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入选人员、依托单位负责向平台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结项报告。项目入选人员提前完成项目的,可申请提前结项。如确需延期结项的,应在培养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入选人员、依托单位申请结项后,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应按照《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项,结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委人才办。验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入选人员论文、著作等成果,属本项目资助的,应标注“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入选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

(一)调离海南的;

(二)企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再从事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工作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五)诚信、环保、纳税等方面出现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情形以及省内工作调动、个人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的,依托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隶属关系报告平台项目负责部门,由平台项目负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委人才办,省委人才办对培养对象信息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培养资助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省委人才办在入选人员名单发布后向依托单位拨付70%,在项目考核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30%,由依托单位拨付给入选人员,用于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和创业等活动。

第三十条  项目培养资助经费实行“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列支;不得用于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理财、罚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套取财政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入选人员如提前完成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相关创新创业工作。项目入选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出现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形的,视情况收回项目培养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培养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提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票据留存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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