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26 09:56 【字体: 小   中   大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继续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市(县)、重点园区、大型企业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平台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从2023年起,由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市(县)、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放权。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二、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在国家现行职称系列框架下,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市(县)、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可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实际,新设评审专业,按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备案。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市(县)、各行业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茶叶制作、鱼苗育种、沉香工艺等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争取在黎锦、制陶、椰雕、花梨工艺等海南特有的传统技艺上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一产一策”“一园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2023年6月10日前,评审单位应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科学制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要以破“四唯”、立“新标”为重点,做到“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10日前完成评审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报送改革情况总结。

四、破除不必要的门槛限制。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五、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对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相关行业部门可探索制定职称评审专门办法。取得境外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国内外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六、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实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具有评审权限的部门(单位)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或单设评价指标,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一般应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进行,但在同一年度不允许同时申报省线和基层线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乡镇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经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10%—15%申请设置“定向评价”专业技术岗位,填写“双定向”岗位设置申报表(见附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经核准产生的“定向评价”岗位实行单列管理,其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一般按照4:6的比例确定。对于“定向评价”岗位总量少于5个(含)的,其中高级和中级岗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事业单位自行分配。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相应基层职称证书后,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聘任到相应的定向岗位上,并及时兑现工资待遇。“定向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由乡镇事业单位流动到非乡镇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未重新评聘前,按照其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同时,乡镇事业单位要不断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七、进一步提升评审服务质量。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成果本身进行直接性同行评价。鼓励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切实落实职称工作业务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评委专家、经办人员专项培训。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推动职称信息“一码通”新模式和职称(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各市(县)、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职称数据库和评委专家库,加快实现本系列(专业)评委全省共享、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

八、严格规范职称评审活动。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遴选思想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遴选评委专家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同行评价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各市(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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