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人才发展“授权松绑”清单 (2024)
为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更大自主权,制定本清单。
一、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在核定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允许高校、试行人员总量管理的公立医院,在人员总量内自主招聘员额人员,在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除聘用等方面统一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三、允许人事管理规范完善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发展、学(专)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公开招聘及办理拟聘人员登记手续,人员跨省流动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认定。
四、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自主设立本单位特设岗位数量和使用条件,引进聘用所需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配置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对购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耗材,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对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如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符合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数学等基础研究项目以及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
七、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实行经费“包干制”;拓展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八、允许省属科研院所从已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在本单位绩效工资中单列管理,用于奖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奖励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绩效考核,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施行。
九、扩大“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适用范围,允许我省“陆海空”高能级科研机构先行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限制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按照机构发展目标进行绩效管理和审计,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十、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制定内部报销规定、报销凭证,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可通过自制凭证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十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方式,确保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十二、允许人事管理规范完善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对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等,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分配形式,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三、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且归本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80%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十四、扩大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对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引进聘用人才,允许其自行组织业内权威专家论证并作出认定推荐意见,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认定依据。
十五、授予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建设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评审条件,报相应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六、允许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十七、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合作等研发类项目中担当重任,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
十八、鼓励青年科技人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承担颠覆性、“揭榜挂帅”技术创新任务,所承担的技术创新任务不纳入申请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项统计范围。
十九、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无会日”制度,保证教学和科研人员参与非学术事务性活动每周不超过1天。
二十、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的进度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本清单具体落实措施时,应当强化对用人主体的监管,防范潜在的风险隐患。
本清单由省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清单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本清单执行。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4 邮编:57020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主办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hnswshjhsywyh@126.com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38号 邮编:5702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