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三沙市民生事业局,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乐城医药监管局: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医护技能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医护技能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加强外籍医师、护士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技术国际交流,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是指取得外国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具备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资质的护士,应邀或应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临床诊疗活动、护理活动。
第三条外籍医护以境外职业资格名义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居民提供医疗专业服务前,须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认定,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外籍医护开展医疗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乐城医药监管局负责在本辖区医疗机构内外籍医护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实行技能认定制。认定机关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进行再次认定。
第七条 外籍医护申请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邀或应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三年的公共卫生、临床诊疗、护理等业务活动。
第八条 外籍医师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具备外国合法行医资格;外籍护士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具备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资质。
第九条 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由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二)外籍医护的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工作签证;
(三)外籍医师:学位证书、外国有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外籍护士:学位证书、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的有效资质证明。
(四)外籍医护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良好执业记录。
(五)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与外籍医护签订的包括聘用期限、具体工作岗位、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及法律责任的协议书。外籍医师有多个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六)海南省内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出具的外籍医护近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容缺审批)。
(七)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承诺书。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要对其聘用的外籍医护职业资格、学位证书、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良好执业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前款第(三)(四)项的内容应当为中、外文文本,其余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十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技能认定,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通过技能认定作出决定。对通过技能认定的,根据其技能水平等情况确定其专业服务范围;对不通过技能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技能认定的外籍医护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上备注其执业领域,外籍医师执业领域包含公共卫生、临床、口腔、中医等,外籍护士执业领域包含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等,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全省统一样式进行印制。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外籍医护,在规定的执业领域及临床诊疗权限内与省内医护具有同等权利。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可其《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按照执业领域及临床诊疗权限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外籍医护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护理文书。如用外文书写,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将外文医疗、护理文书翻译成符合规范的中文医疗、护理文书,将外文及中文医疗、护理文书作为病历资料一并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遵守中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等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外籍医护要保守在专业服务中知悉的单位秘密和患者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行医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乐城医药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外籍医护医疗服务的有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外籍医师、护理专业服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外籍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外籍持证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专业服务信用档案。
邀请或聘用医疗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本单位聘用的外籍医师、护士专业服务信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认定主管部门,或认定主管部门发现的,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认定,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一)医疗机构和外籍医师或护士解除聘用关系或邀请事项完全终止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其工作签证到期的;
(四)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未按执业领域及临床诊疗权限执业的;
(六)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的;
(九)其他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护理等业务的;
(十)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被取消的;
(十一)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有效资质被取消的。
因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原因注销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
第二十三条 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二十四条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外籍人员就业的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工作签证。工作签证到期的应当由认定主管部门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以使用假学历、假外国行医执照或假行医权证明、假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有效资质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由认定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对协助外籍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聘用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外籍医护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外籍医护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相关监督职能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涉及外籍医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有关事项,在本实施细则中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海南省进行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可继续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4号)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护士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提供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外籍医护职业资格的认可,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对“国别/地区”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医师技能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琼卫医〔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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