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18-15146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文 号:琼卫办家庭发〔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时效性:
琼卫办家庭发〔2018〕6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新要求,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系统升级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可从国家卫健委网站下载)。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
标准和规范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服务管理信息,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的报送、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
一、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象范围
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相应的服务管理信息: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或子女伤残等级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转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退档库,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二、服务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单位填报。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伤残/死亡类别、伤残/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伤残等级、伤残类型、扶助对象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现居住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子女为其亲生或收养、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状态、精神状态、生活自理能力、收入状况、是否享受低保、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情况、主要困难、主要诉求等(详见附表1)。
(二)联系人情况。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单位填报。具体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行政级别、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联系对象等(详见附表1)。
(三)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个人为单位填报。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经济扶助具体包括发放特别扶助金等情况;养老保障具体包括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减免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养老护理补贴等情况;医疗保障具体包括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技术补贴、住院护理补贴、住院护理保险等情况;社会关怀具体包括优先入住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收养子女、丧葬服务补贴、帮扶残疾子女、心理健康服务、其他商业保险等情况(详见附表2)。
(四)扶助关怀工作记录。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单位填报。记录扶助关怀的工作信息,包括扶助关怀的时间、对象、形式、内容、人员等(详见附表3)。
三、服务管理信息的处理流程
社区(村)负责收集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服务管理信息,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将个案信息定期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定期组织录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于每月20日至30日的工作日开网,每月开网期间各地录入当月开网前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服务管理信息,更新维护系统中已有个案的服务管理信息。地市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负责审核。
四、服务管理信息的管理要求
(一)纸质档案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集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后,要将信息登记在册,相关的各种纸质资料定期存档,妥善保存。
(二)电子信息管理。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及时录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附表1和附表3每月更新维护一次,附表2每年更新维护一次。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PADIS“特别扶助”子系统的个案信息进行比对,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传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四)退出管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必须注明退出原因,并将原有纸质和电子信息留存。
附表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情况表
家庭编码 |
省(2)市(2)县(2)建档年份(4)家庭编码(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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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男/女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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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农业/非农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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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死亡 |
伤残/死亡 |
伤残/死亡年月 |
|
死亡原因 |
意外/疾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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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等级 |
1级/2级/3级 |
伤残类型 |
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精神/多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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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对象 |
父亲和母亲/父亲/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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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编码 |
家庭编码+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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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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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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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 |
婚姻状况 |
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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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省________ |
户口 性质 |
农业/非农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民 |
现居住地 |
省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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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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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其亲生/收养 |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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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状态 |
独居/非独居 |
精神状态 |
很乐观/较乐观/不乐观/很不乐观 |
生活自理能力 |
完全自理/ 部分自理/ 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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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状况 |
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 |
是否享受低保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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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
是/否 |
是否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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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特别扶助制度的原因 |
再生育/领养/伤病残等级变化/死亡/迁出/其他 |
退出特别扶助制度的时间 |
|
|||||||||
主要困难 |
1经济收入低 2体弱多病 3就医不便4医疗负担重 5居住条件差 6精神空虚寂寞 7无人照料 8其他 |
主要诉求 |
1再生育 2收养(抱养) 3精神慰藉 4生活帮扶 5看病就医 6养老照护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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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编码 |
家庭编码+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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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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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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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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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 |
婚姻状况 |
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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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省________ |
户口 性质 |
农业/非农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民 |
现居住地 |
省________ 县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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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子女为其亲生/收养 |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是/否 |
|||||||||
居住状态 |
独居/非独居 |
精神状态 |
很乐观/较乐观/不乐观/很不乐观 |
生活自理 能力 |
完全自理/ 部分自理/ 不能自理 |
|||||||
收入状况 |
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 |
是否享受低保 |
是/否 |
|||||||||
是否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
是/否 |
是否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是/否 |
|||||||||
退出特别扶助制度的原因 |
再生育/领养/伤病残等级变化/死亡/迁出/其他 |
退出特别扶助制度的时间 |
|
|||||||||
主要困难 |
1经济收入低 2体弱多病 3就医不便 4医疗负担重 5居住条件差 6精神空虚寂寞 7无人照料 8其他 |
主要诉求 |
1再生育 2收养(抱养) 3精神慰藉 4生活帮扶 5看病就医 6养老照护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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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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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1-3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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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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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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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小学/初中/高中/ 大专/大学/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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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
省/市/县/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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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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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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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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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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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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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对象 |
父亲和母亲/父亲/母亲 |
|
填报说明:
1.家庭编码:由省(2)市(2)县(2)建档年份(4)家庭编号(6)共16位数字组成,由系统自动生成。
2.子女情况:指符合条件的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情况。
3.扶助对象:指符合条件的该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若父亲和母亲均符合扶助条件,则扶助对象填写“父亲和母亲”,且无论父亲和母亲当前婚姻状况如何,按照一户填报,父亲和母亲的相关信息均为必填项。若仅父亲符合扶助条件,母亲不符合扶助条件,则扶助对象填写“父亲”,父亲的相关信息为必填项,母亲信息不填。若仅母亲符合扶助条件,父亲不符合扶助条件,则扶助对象填写“母亲”,母亲的相关信息为必填项,父亲信息不填。
4.伤残类型:若不限于某种单类型残疾则填写“多重”。
5.婚姻状况: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现状;按照一户填报的,父母双方婚姻状况可不同,只需据实填报,复婚按照再婚填报。
6.受教育程度:指所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与现有文化水平相当的学历(包括毕业、肄业、辍学及在校生),按照就高原则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如辍学或在校生以辍学时或在校的就学程度作为其受教育程度。
7.身份证号码:是15位或18位数字或字符。
8.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 1479-2014)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自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不能自理。
9.精神状态:分为很乐观、较乐观、不乐观、很不乐观4种,工作人员可从精神活动的稳定性、协调有效性、自我满意度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4个方面进行判断。
10.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居民家庭的稳定性收入。基本无收入是指本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
11.主要困难和主要诉求:可多选,父亲和母亲主要困难和主要诉求可不同。
12.独居:指长期独自一人居住。
附表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表
省(2)市(2)县(2)建档年份(4)家庭编码(6)个人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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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关怀政策措施 |
享受情况 (1有2没有) |
享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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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扶助 |
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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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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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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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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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 |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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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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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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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免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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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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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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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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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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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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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
就医 “绿色通道” |
1宣传告知就医“绿色通道”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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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就医“绿色通道”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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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过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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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
1已自愿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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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宣传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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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愿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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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而未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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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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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技术补贴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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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护理补贴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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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院护理保险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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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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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怀 |
1优先入住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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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安排收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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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葬服务补贴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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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扶残疾子女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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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心理健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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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商业保险 |
|
元 |
|||
7其他 |
|
元 |
填报说明:
1.本表填写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际享受到的具体的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而非当地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出台的扶助关怀政策措施。
2.若表1中扶助对象为“父亲和母亲”,父亲和母亲享受扶助关怀政策措施情况各填写一张表格;若扶助对象为“父亲”或“母亲”,只填写父亲或母亲一方享受扶助关怀政策措施情况。
3.据实填写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享受金额情况。保险类政策措施的享受金额填写保费。金额范围为0-99999元,只可输入整数。
4.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中,若有其他内容,需在其他处填写具体政策措施。
附表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记录表
家庭编码 |
省(2)市(2)县(2)建档年份(4)家庭编码(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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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扶助关怀对象 |
扶助关怀形式 |
扶助关怀内容 |
扶助关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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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扶助关怀对象:父亲和母亲、父亲、母亲。
2.扶助关怀形式:入户走访、电话访问、微信短信联系、QQ联系、其他。
3.扶助关怀内容:联系问候、上门看望、节日慰问、其他。
4.扶助关怀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其他,可多选。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8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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