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11-00471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年11月21日 文 号:琼卫农卫〔2011〕48号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 时效性: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要求,现将全省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的准入条件。
(一)村卫生室应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
(二)村卫生室应具备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宽带网络等),安装使用海南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医疗费用补偿审核监管系统(小医院系统)等,对基本医疗服务及费用报销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12号)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村卫生室申报新农合定点的材料、程序和要求,做好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的考核审批工作,逐步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管理。
三、对参合农民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就诊,新农合进行补偿。其中,同一参合农民在同一所村卫生室就诊,每天最多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四、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3元/次,新农合补偿每门诊人次2.5元,参合农民个人自付0.5元。
五、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补偿的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各市县(区)卫生局、合管办要根据实际对本市县(区)门诊统筹标准进行调整。
六、各地应对本地区历年的门诊统筹门诊人次和门诊费用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认真测算,合理分配住院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从2012年起对实行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门诊医药费用直报补偿实行总额预算。
七、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系统的调整工作。
八、本通知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请登录海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补偿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合管办,洋浦合管办,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人:季海英 打字员:陈彩霞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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