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认定我省第十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能力机构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0-00321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3日 文 号:琼卫医函〔2020〕260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3日 时效性:琼卫医函〔2020〕260 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认定我省第十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能力机构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驻琼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 号)要求,结合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意见,经我委研究,认定海口市人民医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为我省第十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请海口市人民医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要求》《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标本采样与检测、检测结果上报工作,以及
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同时要主动接受省级和当地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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