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6-00145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25日 文 号:琼健爱卫〔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5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爱卫会,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代章)

2026年6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巩固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推进海南省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和创建评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我省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健全促进健康的政策机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对于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符合评审标准并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城镇,由海南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推荐,建议予以认定命名。

第三条省爱卫会制定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和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开展创建评审工作。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市县推荐、择优评选、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不断提升创建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

第四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加强日常管理,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模式,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全面推动健康城镇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省级评审由省爱卫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

第六条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由省爱卫会推荐,并参加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组织的评审;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会负责评审、推荐,并接受全国爱卫办的抽查,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县和乡镇将不予命名。

第七条海南省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市(以下简称城市);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

第八条 海南省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九条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第十条有意愿参与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城市、县、乡镇须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7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本地区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相关基础资料和指标数据,并经市县爱国卫生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爱卫会)审核通过;市县爱卫会于第1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爱卫会提交本地区参与创建全国健康城镇名单,作为报名依据。

第十一条市县爱卫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评审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城市、县、乡镇符合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市县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参与评审的城镇须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2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报资料,并由市县爱卫会完成审核提交,同时市县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报送推荐报告。

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省级病媒生物防制有效鉴定意见和到省爱卫会推荐时间前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资料数据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镇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暗访组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申报城镇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省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及时通过市县爱国卫生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爱卫办)将其转交申报城镇。各申报城镇在收到暗访报告后,对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其他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整改管理机制,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市县爱卫会反馈至省爱卫办。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对各申报城市、县和乡镇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分数汇总后,结合各城镇整改情况,择优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以及拟命名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建议名单,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市县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推荐数量有限的情况下,若有得分相同的地区,优先推荐资料数据评估得分较高的地区。对有争议的地区,由省爱卫办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省爱卫办将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审核。省爱卫会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周期第3年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待全国爱卫会按程序审核,并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七条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省爱卫会评审,并接受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抽查。省级评审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

第十八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由市县爱卫办组织在每年2月底前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资料数据。全国爱卫办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九条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爱卫会对我省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将我省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省爱卫会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申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议予以撤销命名。全国爱卫会将根据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和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市县爱卫办上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将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 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积极宣传健康城镇创建取得的成效,持续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广泛持续动员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和促进健康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对各项指标任务进行监测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省及市县爱卫办要适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及全省推动健康城镇建设,不断扩大健康城镇创建成效。

  

第六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爱卫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随机抽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负责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的推荐,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的评审、推荐和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复审工作。鼓励各市县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指导、支持各市县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和指标提升,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

市县爱卫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建设,组织做好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应当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参评资格或建议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爱卫办建立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评审管理专家库,着力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专家库管理按照我省爱国卫生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爱卫办在海南省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市县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专家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在评审期间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如违反本条规定,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爱卫会及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重新确认命名)的城市、县和乡镇及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市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健康城镇建设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监测和随机抽查。省爱卫办建立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对于巩固全国健康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巩固工作明显下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对于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提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中,对一个周期内有1个及以上新创建城市、县或乡镇,在全国爱卫办评审或抽查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市县;在复审工作中,对一个周期内有1个及以上已命名城市、县或乡镇未通过全国爱卫办复审抽查的市县,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市县下一周期的全国健康城镇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省爱卫办对全国爱卫办推送的相关舆情线索将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引起严重舆情的,省爱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全国爱卫办建议撤销命名。

第三十一条省爱卫会、市县爱卫会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及时处理。全国健康城镇申报和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省爱卫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上报全国爱卫办建议撤销命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1月28日省爱卫会印发的《海南省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海南省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海南省卫生城市和海南省卫生县标准》《海南省卫生乡镇标准》《海南省卫生村标准》《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等2个办法4个标准(琼爱卫〔2022〕8号)、2023年2月17日省爱卫会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省卫生镇、省卫生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琼爱卫〔2023〕3号)、2023年2月17日省爱卫会印发的《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版)(琼爱卫〔2023〕4号)和2020年7月18日省爱卫办印发的《海南省健康城市(县城)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琼爱卫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南省健康海南建设委员会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

2026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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