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71-5/2025-00241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8日 文 号:琼卫规〔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8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

为规范我省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保障政策公平、高效落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5244号),结合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5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保障政策公平高效落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52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海南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育儿补贴制度配套政策的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将育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足额落实育儿补贴资金

第三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会负责统筹实施育儿补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育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咨询解答工作。

鼓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参与育儿补贴制度相关工作,发挥其在宣传引导、群众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从202511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岁以下婴幼儿。申领育儿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个条件:

(一)所生育的子女须落户在海南省内

(二)子女在202211日及以后出生。

第六条3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纳入补贴范围。

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2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第八条育儿补贴实行按年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领人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上传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提供以上材料现场办理,或由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协助申请。

申领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需持婴幼儿集体户口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儿童福利机构资质材料到机构注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二)初审

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原则上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推送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系统反馈原因告知申请对象。现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或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对申请材料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补贴意见并注明理由

第九条海口市、三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其他市县(包含三沙市、儋州市)的补贴对象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抽查。根据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可对全省补贴对象信息开展随机抽查。通过分级抽查强化全过程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精准、安全。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申领人按年度申请。对于20251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1231日前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02511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202512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对于202511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折算计发补贴

十五育儿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集中发放至婴幼儿社会保障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发放至婴幼儿其他银行卡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等金融账户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在审核通过补贴发放名单后的一个季度内,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模块集中发放系统平台在收到名单后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婴幼儿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

十七对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提示的个人账户无法发放、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应协调初审机构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进行重新支付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建立健全系统运维制度,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系统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检查、优化和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出现问题及时修复,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十九海易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中拓展育儿补贴申领业务,对接业务系统,同步共享数据,优化简化申请材料。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避免重复申冒领等情况发生。

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共享信息,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二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严控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发布等流程。各级各类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措施,保障育儿补贴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各种相关工作资料保存入档。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建立档案查阅制度,严格规范档案查阅流程,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阅、借阅档案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二十二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市县育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健康定期对本辖区内育儿补贴工作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从事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工作违反上级部门等相关工作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对参与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享受相关政策,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制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地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下政府原则上不得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者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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